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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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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盗窃电动车,沙市民警蹲守4天人赃俱获
2022-01-19 22:55:4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价值两三千的电动车,男子盗窃后两三百元就卖掉。近日,沙市区公安分局胜利派出所扎实推进“破小案,保民安”专项行动,经缜密侦查、循迹追踪,成功将盗窃电动车得手后准备销赃的犯罪嫌疑人人赃并获。
  今年1月以来,沙市区公安分局胜利街派出所先后接到群众报警称电动车被盗。该所刑侦中队迅速行动,全力攻坚克难,真正还安于民。经4天的视频追踪及研判,成功锁定涉嫌盗窃的嫌疑人徐某(44岁,江陵人)。
  1月18日14时许,办案民警杨斌、甘润东在便河广场附近蹲守,将正准备销赃的嫌疑人徐某抓获。
  经审讯,嫌疑人徐某交代,他每天到处晃悠,专门找没有地锁的电动车下手。盗窃得手后,徐某推着电动车在附近随意找人销赃。为尽快脱手,每次要价不高,两三百元便将车子出手。
  经查,徐某有盗窃前科。今年以来,已盗窃2辆电动车。
  目前,警方乘胜追击已追回两辆被盗电动车,并退还给受害人。盗窃嫌疑人徐某因吸食毒品被依法先行强制隔离戒毒。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温馨提醒——
  收购赃物是违法行为,这种便宜不能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规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赵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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