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主办: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指导协办: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品:湖北特别关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治导读:
“三重境界”守护大写的中国“V” ——郧阳检察助力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保护纪实 武汉都市圈检察机关大动作!九地在鄂州会签这份文件 武汉中院:以高质量司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 零距离见证湖北流域综合治理成效 中央、省级媒体组团“打卡”!深挖十堰检察新闻“富矿”! 荆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平安建设工作情况 公安县:“两长”同庭履职,“亮剑”职务犯罪 唇枪舌战 精英对决丨荆州市检察机关公诉人论辩赛精彩来袭 2022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揭晓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40件参选案例
喝酒后坐在车辆后座也被追刑责
2021-10-22 21:13:34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监利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吴某某危险驾驶案中,发现车辆所有人钟某某也涉嫌危险驾驶罪。该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监督公安机关对钟某某立案处理,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取证,目前已立案侦查。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7日20时51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钟某某与客户饮酒后欲回家,钟某某称与客户要在后座谈事,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由吴某某驾驶。途中,吴某某被道路上例行检查的民警拦下,民警现场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随后,民警将吴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经鉴定,吴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5.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承办检察官在办理吴某某危险驾驶案时发现,虽然钟某某饮酒后只是坐在车辆后座,但他明知吴某某饮酒,仍然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由醉酒的吴某某,并要求其驾驶,该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遂在以危险驾驶罪起诉吴某某的同时,立即进行立案监督,依法追究钟某某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然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情形,常见情形有以下3种: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要求、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一款第(二)项,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王珏
电子杂志往期回顾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