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2 15:32:5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嘉鱼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21年4月,被告人刘某和张某、骆某(均另案处理)相邀到嘉鱼某公司能源厂区盗窃电缆线,由张某驾驶小型货车到该公司能源厂区西侧,三人渡河进入厂区内,用液压钳分段剪断放置在厂内的电缆线共448米,然后将电缆线拖过河装车盗走,随后由张某联系人收购,获得赃款8万元,三人均分,刘某从中分得2.7万元。次月,三人又以同样的方式盗窃电缆线,途中被该厂保安发现,将刘某现场抓获。经鉴定,三人两次盗窃电缆线价值为25477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自愿接受处罚,可酌定从轻处罚。嘉鱼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杨其美 张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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