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依法进行,9月9日,赤壁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干警前往咸宁,在咸宁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带领下,对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开展了强制医疗专项检察活动。
检察干警一行查阅了被强制医疗人收治的相关法律文书、病历资料、诊断评估意见,了解了被强制医疗人会见、通信登记等情况,实地检察了医疗、生活现场,对病房、病人活动室、食堂、监控室等安全设施进行了全面检查,实地了解被强制医疗人在医院的日常生活情况;并且与强制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交谈,全面了解该院强制医疗工作情况并听取意见建议。同时,与该院现有强制医疗对象王某某、龙某某进行了谈话,了解其个人医疗情况、生活情况及在接受强制医疗过程中个人合法权益保护情况等等。针对此次检察活动中发现的院方未定期对强制医疗人员进行诊断评估的问题以及会见、通信等不当现象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切实维护被强制医疗对象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赤壁市检察院不断拓展监督视野,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开展了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工作。通过对被强制医疗人的收治、管理活动合法性进行检察监督,有效防范强制医疗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证强制医疗法律效果落到实处。下一步,该院将在咸宁市检察院大力支持下,继续加大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力度,定期对定点医院的设施、监管、收治情况进行实地检察监督,并对辖区内强制医疗交付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同时,及时加强与公安、法院、强制医疗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工作联络机制,推动强制医疗执行工作规范高效开展,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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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宏 卢梦秋)
附: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的职责是:
(一)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收治、医疗、监管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四)受理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医疗、监管活动检察的方法:
(一)查阅被强制医疗人名册、有关法律文书、被强制医疗人的病历、诊断评估意见、会见、通
信登记等材料;
(二)赴被强制医疗人的医疗、生活现场进行实地检察;
(三)与强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四)与被强制医疗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谈话,了解有关情况;
(五)其他方法。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强制医疗工作人员的配备以及医疗、监管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对被强制医疗人实施必要的医疗的;
(三)没有依照规定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生活标准的;
(四)没有依照规定安排被强制医疗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会见、通信的;
(五)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人,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人使用约束措施,或者有其他侵犯被强制医疗人合法权利行为的;
(六)没有依照规定定期对被强制医疗人进行诊断评估的;
(七)对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没有及时审查处理,或者没有及时转送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
(八)其他违法情形。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对于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没有及时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意见,或者对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不应当提出解除意见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意见的;
(二)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后,不立即解除强制医疗的;
(三)被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没有相关凭证或者凭证不全的;
(四)被解除强制医疗的人与相关凭证不符的;
(五)其他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