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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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簰洲湾派出所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
2021-08-13 19:22:5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持气枪打鸟是违法行为,这个大家都知道,持气枪打鸟也会涉嫌犯罪,大多数人却不知道。近日,嘉鱼簰洲湾派出所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从快从严斩断伸向野生动物的“黑手”。
近日,簰洲湾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进行巡逻时,在花口村江堤附近发现一台车牌为鄂L*白色丰田牌越野车形迹可疑,遂上前对其进行盘查,在该车后坐脚垫上发现有把黑色气枪和纤维瓶一个,并发现野鸡一只、野鸭一只、斑鸠六只。
经讯问,杨某(男,36岁,咸安区人)自己有一家模具制造厂,懂一些相关模具知识,从网上购买零件组装了一支气枪,但一直放在家里不敢使用,近期听朋友说嘉鱼簰洲湾江堤有很多野味,为了自己的口腹之欲,便萌生了捕猎的想法。8月3日烈阳高照,杨某以为天气炎热且簰洲湾长江堤地段偏僻无人知晓,中午便约上朋友胡某(男,54岁,咸安区人,负责用测距仪寻找猎物和捡猎物)和胡某(男,33岁,咸安区人,负责驾驶)三人从咸宁市咸安区驾车出发,行驶到嘉鱼县簰洲湾花口村境内后,三人坐在越野车上不下车,使用携带的气枪对周围的野生动物进行猎杀,当天16时许被簰洲湾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
因嘉鱼县属于禁猎区,犯罪嫌疑人杨某持气枪打鸟的行为涉嫌非法狞猎罪,目前,该案已立案查处,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
民警提示:整个嘉鱼县都属于禁猎区,凡是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猎区狩猎,均涉嫌非法狩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周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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