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8 17:55:0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2021年5月7日,时达二年未被收监服刑的罪犯吕某某,在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的监督下,被送押至咸安区看守所顺利收监执行。
2018年11月22日,吕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吕某某因严重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裁定撤销对罪犯吕某某宣告缓刑二个月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今年4月,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纸面服刑”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中发现,罪犯吕某某被咸安区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刑罚后,因吕某某在逃导致一直未能实际收监执行。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保持高度关注,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保持持续跟进、监督公安机关对罪犯吕某某进行抓捕。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5月6日,吕某某在广州被抓获,第二天,在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监督下,侦查人员将吕某某送押至咸安区看守所收监执行。
近年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积极依法履行刑事执行检察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加强对罪犯交付执行、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确保刑罚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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