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8 17:55:11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6月17日,在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的全程监督下,罪犯吴某某被送至咸安区看守所收押执行。这是咸安区自《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首例因社区矫正对象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被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
吴某某,男,2018年12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在咸安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接受社区矫正。2021年5月,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对社区矫正专项检察监督工作中,通过大数据排查,核查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的出行记录、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发现吴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存在二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违法记录和多次不假外出的情况。咸安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人员将此情况向检察长汇报后,部署对此情况进行核实,随即与咸安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相关人员前往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调取吴某某被行政处罚的档案材料。在对情况进行核查后,咸安区检察院依法向咸安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制发《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该局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5月28日,吴某某被咸安区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近年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全部录入办案系统,通过定期与社区矫正机构核对人员信息台账、档案检查、大数据排查等手段切实保障刑罚执行落到实处。此次,通过监督以及与各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将违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刑罚,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发挥了检察监督职能,更彰显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刑,起到警示教育、维护社区平安稳定的作用。
检察官普法: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建委执行的收监执行。
(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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