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司法机关的温馨执法解决了我们公司的燃眉之急!姜某某是公司核心业务的实际负责人,许多事务必须他亲自到场处理,否则公司生产经营很难正常运转。你们的温情执法为公司的生产经营送来了‘定心丸’,今后各项业务都能正常运转上了,真是太感谢你们了……”4月13日,在收到姜某某的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决定书后,武汉某商贸公司经理激动地说。
3月中下旬,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专项活动。在活动现场,姜某某向检察官反映其工作生活存在的困难,寻求帮助。
据悉,姜某某因涉嫌犯罪,但其到案后认罪认罚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被河南省某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3月初到华容区司法局蒲团司法所报道,接受社区矫正。因工作地和居住地均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生产生活受阻,姜某某提出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申请。
接到姜某某的实际诉求后,华容区检察院迅速召开了专题会议,认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0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一般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姜某某所在企业面临的困难短期内无法解决,现有的管教方式和程序都属于依法进行,不宜发出纠错性检察建议。但面对此案中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困难和企业的实际需求,应如何更好地在执法中实现天理、国法、人情兼顾?
4月1日,承办检察官积极主动与区司法局进行沟通协调,建议区司法局尽快受理变更执行地申请,积极主动与居住地司法机关联系,早日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为了实现更高效的司法履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该院检察长吴国俊要求办案检察官不能只满足于发出检察建议,更应加强与职能部门沟通协作,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以更加优质的检察履职服务大局。
4月2日,承办检察官和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一行4人先后前往姜某某所在的公司、居住地居委会进行了实地走访,开展调查评估。随后又来到姜某某企业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座谈,讲明其企业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协商确定社矫对象执行地变更的最优方案。
在检察机关的助力推动下,两地司法机关迅速达成共识,不到一周时间姜某某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相关手续顺利完成,使其既安心接受监管,又放心努力工作。
“我一定会珍惜这个机会,努力工作,创造更多的价值,回馈社会。”姜某某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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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春华 包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