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成人继续教育行业发展迅速,在满足群众多样化学习需求的同时,因退费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堵城人民法庭就成功调解了一起与成人继续教育相关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司法裁判明晰权责边界,守护群众消费权益。
案情回顾
2025年10月18日,刘女士决定报名参加某教育科技公司开办的成人继续教育培训班,并按优惠价通过微信转账缴纳学费5980元。然而,赵女士在交费后考虑到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实际情况在电话里向教育科技公司的老师提出了退费申请,却遭到拒绝。该公司称一旦交费,对公司来讲也负担了手续费,贴息费,无法返还。而且课程表已注明一旦交费,不可退费。刘女士认为课程未开通应全额退费,扣除各种费用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6年3月,刘女士将该公司诉至黄州区法院堵城法庭,要求全额退还学费5980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仍然各执一词,僵持不下。堵城法庭承办法官认为,教育科技公司在收取刘女士的学费后,理应向其提供课程教育,但由于刘女士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情况,导致刘女士不能继续参加后续的课程,并且双方之间培训合同中有关不得退费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限制了刘女士的选择权、加重了其责任,应属无效条款,所以刘女士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当庭退给原告5980元。
法官说法
目前,很多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都会有这样一条:学员一旦交费后发生任何情况概不退费。这一条款属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如含有上述内容的,则内容无效。
该案中,双方之间的培训合同系由教育科技公司提前拟定、打印、制作并重复使用,双方并未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报名表上约定的“凡报名某某成人继续课程所交一切费用,一经报名不予退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但不影响该合同其他部分效力;刘女士计划有变无法上课,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未上课费用,依法应当准许。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李交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