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4 15:16:51 来源: 点击: 0
安徽籍游客张某在湖北省建始县旅游期间,购买了某电商平台的二十五万元购物卡。这些卡片,从张某的手机屏幕出发,穿过虚拟货币、加密聊天软件和手机市场,最终落入三名年轻人的口袋。
2025年初,张某在某交友软件上认识了一名自称红红的女子。两人聊得投缘,很快确立了网恋关系。红红头像温婉,说话体贴,每天早晚问候,偶尔分享生活照。张某渐渐动了感情。
交往一段时间后,红红不经意间透露,她的公司内部有基金交易的消息,她靠着这些消息买卖基金,每个月能赚不少钱。张某一开始还半信半疑,直到有一段时间,红红说自己白天工作忙,不方便时刻盯着账户,让张某帮忙登录自己的账号操作一下。张某登录后,看到红红账户里的基金净值稳步上涨,收益数额让人眼热。他试着操作了几笔,果然如红红所说,买什么涨什么,张某彻底相信了。红红见时机成熟,开始教张某自己注册账户跟着做。
2025年4月,张某来到建始县旅游。旅途间隙,他按照红红的指导,陆续购买了价值25万元的某电商平台购物卡。每买一张,红红就让他把卡密截图发过来。张某照做了,一张不落。
直到有一天,张某想试着从平台提现,系统却反复提示失败。再找红红,消息发出去如石沉大海。那个曾经嘘寒问暖的女人,连同二十五万元一起消失得干干净净。张某报了警。
案件发生后,建始县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了解到该案,考虑到此类利用虚拟货币和加密软件洗钱的案件,证据链条长、电子数据多、资金流向隐蔽,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对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警方顺线追踪,发现这批某电商平台购物卡最终被绑定在几个不同的账户上,绑定的时间间隔极短,几乎是同一时间完成。朱某、黄某和施某进入了侦查视野。
三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要从更早说起。2024年,施某偶然得知了低价购入某电商平台购物卡后卖出赚取差价的方法,并以此获利3万余元。2025年2月,朱某多次向施某讨要欠款未果,遂在明知施某因买卖某电商平台购物卡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况下,仍要求施某传授方法,并邀约黄某加入,意欲以此获利,从而弥补欠款损失。
在施某的“教学引导”下,朱某和黄某下载并注册了“飞机”“火币”等软件,成功与U商和手机收购商人取得联系,并加入了一个专门交易某电商平台购物卡的群。
这个群里的卡商会批量发布出售电子卡密的消息,朱某和黄某开始接单。朱某出资,黄某拿着现金去找U商兑换成U币,朱某再把U币转到卡商指定的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卡商确认到账后,就把某电商平台购物卡的卡密通过飞机群发过来。
收到卡密后,施某又“指导”朱某、黄某分别使用各自的电商平台账号绑定电子卡,为了避免被平台风控,他们每次都用不同的设备、不同的IP地址操作。充值成功后,统一在该电商平台上购买手机。手机快递到收货点,由黄某去取。取到手机后,黄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批量卖给施某事先联系好的手机卖场老板。一进一出,差价到手。整个链条环环相扣,像一条流水线。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过仔细审查卷宗材料和在案证据,认为朱某、黄某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施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每一笔收购和变现,但他介绍加密软件、拉人入群、传授整套操作方法、联系销赃渠道——其行为单独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2026年2月11日,建始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资金流向、分工配合等关键问题,出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3月2日,法庭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议: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施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庭上,三个年轻人低下了头。他们本可以靠劳动谋生,却因为贪图快钱走上了岔路。那张电子卡片流转的轨迹,在这里画上了句号,而那个从未露面的“红红”,依旧隐匿在网络深处。屏幕那头,还有无数个“红红”在等待下一个“动心”的人。夜色未散,灯下的人,需多一分清醒。
(魏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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