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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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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别关注】网购过期酸奶败诉案:当“订单记录”遇上“证据鸿沟”
2026-03-12 01:27:51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案情简介:清晰的订单与“不明来源”的酸奶
      2025年7月11日,消费者张某通过“饿了么”平台在某知名连锁超市门店下单购买了3杯酸奶。收货后,张某发现其中一杯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6日,已超过21天保质期5天。张某随即通过平台与商家沟通,超市主管钟某并未否认销售过该款酸奶,并提出了退换处理方案表示歉意。因协商未果,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无果后,张某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惩罚性赔偿。
      审理焦点:这杯过期酸奶到底是不是从这家店买的?
      案件的事实核心看似简单,却在法庭上陷入了僵局。张某持有三个关键证据:1.电子订单:明确记录了当日在该店购买了3杯酸奶。2.过期实物:一杯条形码为6934XXXX的过期酸奶。3.聊天记录:商家主管曾提出过解决方案。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被一审、二审接连驳回。理由如下:1.条形码的“非唯一性”:案涉酸奶的条形码为生产厂家对同款产品的编码,并非超市门店的专属码。这意味着,这款酸奶在任何销售该产品的商家均可购得。2.缺乏“排他性”证明:张某无法证明其手中这杯特定的过期酸奶,就是订单号为4079XXXX0920的那次网购送来的那杯。法院指出,这杯酸奶“可能来源于该次网购,也可能不是该次网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3.关键证据的缺失:张某在庭审中提及家中装有摄像头,当时拆快递处在监控范围内。但直至二审结束,张某并未提供该监控资料。此外,商家提供了门店系统台账证明其销售记录,而张某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4.商家和解行为的定性:虽然超市主管曾给出处理方案,但法院认定该行为仅为“化解纠纷”,在商家不认可事实且有反证的情况下,不构成对事实的认可。
      对消费者:数字化交易的“最后一公里”举证之困
      本案虽因“证据不足”告终,但其折射出的消费者维权困境值得深思。在大多数消费者看来:我有订单+我有实物=事实成立。但在严谨的司法逻辑下,订单只能证明交易关系的建立,实物只能证明商品的存在。如何将“订单”与“实物”进行唯一性、排他性的连接,是当前数字化消费纠纷中最薄弱的环节。
      电商订单只能证明“买了三个”,无法证明“这三个中的哪一个”出了问题。尤其是在食品这类同质化极高的商品中,消费者手中过期的商品,是否被偷换?是否来自冰箱里之前的存货?在法庭上,这些都是需要排除的合理怀疑。本案中,张某提到家中有摄像头,这反而成为法院考量其举证能力的一个因素。既然有条件记录拆包过程以固定证据,却未能提供,这在证据规则上成为了对原告不利的考量点。商家出于客诉处理提出的“退换”或“歉意”,在法律上往往被认定为“调解意愿”而非“自认事实”。一旦进入诉讼,消费者若仅有聊天记录而无核心证据,商家的“示好”并不能转化为胜诉的砝码。
      对商家:以个案裁判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法院没有因为消费者是个人就降低证明标准,也没有因为是企业就加重举证责任,而是严格依据证据规则作出裁判,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既防止了个别不实投诉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也倒逼企业更加注重经营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判决传递出“保护诚信经营者、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的鲜明导向,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守法经营的市场环境。
      法官说法: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这起案件引发了思考——在涉及食品安全等敏感维权时,请务必强化“证据链意识”。
      1.贵重或敏感商品,建议“开箱留痕”:对于生鲜、易过期食品,在取货时,尤其是从快递柜或门口取货时,如果条件允许,建议进行全程录像。从外包装完好、面单清晰,到开箱展示物品、检查生产日期,一气呵成。这是锁定“商品源自该订单”最有力的证据。
      2.保留实物原貌:发现问题后,尽量保持商品原样,包括包装、标签的完整性。
      3.切勿仅凭“态度”断案:商家客服的和解态度值得肯定,但不能因此放松对核心证据的收集。口头承认在法庭上若无实物及其他证据佐证,证明力极弱。
      结语:张某的败诉,不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否定,而是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遵循。在数字经济时代,拥有“记录”不等于拥有“证据”,只有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闭环,才能让维权之路走得更加坚实。这也提醒司法界与平台方,未来或许需要在技术层面探索如何给每一件配送商品打上更唯一的“电子身份证”,以弥合这“最后一公里”的证据鸿沟。
      (李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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