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杨运红)近日,由大冶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柯某某、白某某因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提供个人银行卡协助取现、转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四年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张某系黑龙江哈尔滨人,2022年12月组织柯某某、白某某等人在明知所涉资金可能是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贪图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银行账号提供给上线人员使用,并按照指示以多种理由到宾馆、超市换取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协助转移涉案资金,涉案资金均系网络诈骗犯罪所得,涉及全国多地名被害人。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大冶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严格审查3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转账流水等证据,综合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明知”的犯罪故意,鉴于被告人张某、柯某某、白某某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
检察官说法
案件承办检察官指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此类犯罪往往为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上游犯罪提供“销赃”渠道,严重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益,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正常活动。
本案中,3名被告人虽未直接实施上游犯罪,但明知资金来源可疑仍提供银行卡协助转移或现金取现,客观上帮助上游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贪图小利出借、出租、出售个人金融账户,否则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人”,面临法律的严惩。如发现此类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