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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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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里的司法温度:为迷途少年点亮前行路
2025-08-26 17:20:29 来源: 点击: 0
    “感谢检察官对我的关心和帮助,给了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努力改正错误。”面对来访的伍家岗区检察院的未检检察官,未成年人周某语气诚恳,充满感激。
    2025年3月的一个夜晚,周某和同伴夏某、陈某在宜昌某小区玩闹,发现路边停放的车辆车门未关严,一时糊涂拉开车门,盗走了价值近万元的烟酒。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周某、夏某、陈某3人抓获归案,并以涉嫌盗窃罪移送伍家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坐在讯问室,周某满脑子都是“完了,这辈子完了”。让他没想到的是,接下来等着他的不是冰冷的手铐,而是一份《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和一份“成长作业”。
    鉴于其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伍家岗区检察院经审查并组织公开听证,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周某作附条件不起诉,确定考察期为六个月,并依法向周某监护人送达《督促监护令》。
    8月初,盛夏的阳光炙烤着大地,伍家岗区检察院“吾家”未检工作室的检察官们带着一份特殊的“成长作业”,来到了武汉市新洲区某小区。在这里,他们与社区工作人员、周某监护人签订了为期六个月的监督考察协议。考验期里,检察官们为周某量身定制了成长方案:定期心理疏导、每月公益劳动、反思小结,让“小目标”化作“大转变”。
    “作为家长,我们确实没尽到监护责任。” 拿到《督促监护令》的那一刻,周某监护人红了眼眶。这份带着温度的法律文书,既有“定期陪伴沟通”“参与家庭教育指导” 等刚性要求,也有“关注心理状态”“培养良好习惯” 等柔性指导,像一面镜子照清了家庭教育的短板,更指明了改进方向。
    惩罚是手段,挽救才是目的。伍家岗区检察院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兼顾法律的尺度和检察的温度,引导涉罪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迷途少年指正人生方向。
 
普法小课堂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督促监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蒋懿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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