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杨运红)都说事不过三,湖北黄石一男子半个多月时间,连续4次盗窃同一地段排水沟盖板,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结合案情开展“以案说法”,强调“小恶不惩必酿大错”,警示公众切勿因贪小利触碰法律红线。
据审查,2024年1月2日,被告人杨某在途经大冶市某街道铁路桥下时,发现路边排水沟盖板为铸铁材质,当即盗窃排水沟盖板1块卖给废品回收站获利。在此后半个月时间里,杨某又先后3次在同一地点盗窃排水沟盖板23块,变卖获利共计1386元,经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4块排水沟盖板共计价值人民币14563.2元。
然而,杨某的盗窃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权益,更给过往行人和车辆带来极大安全隐患。该路段为出城主干道,日常人流量和车流量非常大,排水沟盖板被盗后形成的“陷阱”曾造成一名行人骑电动车经过时摔倒受伤住院,周边群众反映强烈。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对杨某进行了讯问。杨某辩称自己只是“顺手牵羊”,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更没想到偷几块“铁板子”会构成犯罪。
针对杨某的认知误区,承办检察官结合案件开展了“以案说法”教育。检察官指出,排水沟盖板属于市政公共设施,是保障公众出行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不仅在于材质本身,更在于其公共安全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杨某在短短半个多月时间连续4次盗窃同一地点的公共设施,属于“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不要以为盗窃小额财物或公共设施‘不起眼’就可以肆无忌惮,法律对‘多次盗窃’的认定并不单纯以数额为标准,只要实施了三次以上盗窃行为,无论数额大小,都可能构成犯罪。”检察官在法庭上发表公诉意见时强调,公共设施关乎民生安全,盗窃公共设施不仅会受到法律的惩处,更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综合考虑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认罚、退还违法所得并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且达成谅解,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杨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
此案的办理再次警示广大群众,“勿以恶小而为之”,任何侵犯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检察机关也将持续加大对盗窃、破坏公共设施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