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驾车将行人撞倒后不仅未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报告义务,反而躲在车上,等到下一辆车再次撞击行人时佯装热心"路人",以此逃避法律责任。近日,经蕲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2024年5月4日晚上23时许,张某驾车将行人黄某撞击至对向车道,并往前开了一小段距离到达路边,短暂下车查看后返回自己驾驶车辆。数分钟后,毫不知情的胡某驾车从对向车道经过,撞向躺在地上的黄某,听到撞击声便立即停车。张某上前表示自己看见了胡某撞人的经过,并好心提醒胡某赶快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
交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时,面对询问,张某谎称自己只是路人,随后驾车驶离。通过现场勘查和调取路面监控视频,真相才得以还原:原来此"路人"才是真正的肇事者。
经查,张某肇事后发现行人被撞至对向车道因心生恐慌便上车躲避,放任伤者黄某滞留危险车道,直接引发胡某驾车进行二次碾压,情节恶劣,社会危险性极大。虽然张某并非在肇事后立即驶离现场,但其明知造成交通事故,却因想要逃避法律打击而怠于履行救助伤者和保护现场,并在交警询问后隐匿身份离开现场,仍然应当认定为逃逸行为。
对于胡某,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次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0 条第 1 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救助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是肇事者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的逃离或隐瞒,终将在监控技术、物证检验等现代刑侦手段下无所遁形,并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刑罚。
行车安全关乎生命,肇事后的抉择更检验人性与法治底线--逃逸与欺诈,从来不是生路,而是通往法律严惩的不归路。
(田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