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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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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无辜的“背债人”
2025-07-23 11:21:23 来源: 点击: 0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购车贷款业务成为了很多金融公司开展的业务之一,然而,有不法分子就盯上了这一业务,通过寻找“背债人”骗取金融公司贷款,再售出车辆进行套现。这种行为不仅给金融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还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不看征信,快速放款!”手头缺钱的刘某在朋友圈刷到了这样一则贷款广告,由于自己征信不良无法在银行贷款,刘某就抱着试试的心态联系上了向某(另案处理)。
    “贷款你不用还,只要把摩托车交给我们,我们会给你好处费。”向某告诉刘某,可以用购买摩托车的名义向金融公司申请贷款。在利益的驱使下,即使明知此行为违法,急于用钱的刘某还是爽快地答应了向某提出的要求。
    随后,刘某将手机、身份证、银行卡交给向某。向某用刘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某金融app,并在软件上填写了选购车型、分期方案。在向某的一番操作下,成功申请到了3万元的购车贷款额度。
    收到金融公司的汇款后,摩托车经销商将摩托车交付给刘某。刘某按照向某的要求将摩托车交给向某,并收取了向某转来的好处费5000元。拿到摩托车后,向某便将摩托车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迅速转卖出去。
    数月后,面对金融app发来的还款消息,刘某置之不理,将软件卸载,还拉黑了对方的催款电话。2023年10月,建始县公安局在云端平台发现了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线索,刘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原来,在向某手下,像刘某这样的“背债人”还有很多,向某等人打着可以给征信不良人员办理贷款的旗号,通过骗取金融公司贷款来套现。
    建始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298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系从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
    经建始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6月20日,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李茂平 李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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