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3 16:12:2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为满足口腹之欲,竟在禁猎区、禁猎期动用禁用枪支,残忍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和“三有”保护动物。7月10日,由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吴某某、金某某非法狩猎案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不仅获刑,更被法院判令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3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底至2025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金某某明知故犯,在通山县划定的禁猎区(厦铺镇宋家村山林)和禁猎期内,多次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单管猎枪及制式猎枪弹,大肆捕猎野生动物。
其中包括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以及七只国家保护的“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麂子。经专业机构鉴定,这些惨遭猎杀的野生动物总价值达2.6万元(另案处理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已上缴生态环境赔偿金1.3万元)。
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刑事责任的同时,敏锐发现其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扰乱了食物链稳定、损害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该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等规定,在提起刑事诉讼时,同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经审理,县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公益诉讼请求。判处吴某某、金某某
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3万元。该笔款项将专款专用于通山县域内的生态环境修复、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公共利益维护。
“我们将持续聚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突出问题,用好用足这一制度,让每一个破坏者都切实担责,让每一处受损的生态都能得到真金白银的修复补偿。莫伸手,伸手必被究,且代价沉重!”检察官强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检察机关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重器。
本案的成功办结,是司法机关运用“刑民并举”法律手段全方位筑牢生态保护屏障的生动实践。不仅严惩了犯罪,追回了部分生态损失,更以案释法,为遏制非法狩猎、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给社会公众上了一堂深刻的生态保护与法治教育课。
(阚巍、舒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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