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举措,使低效利用的土地通过流转合理配置,物尽其用。而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养殖的兴起,土地租赁纠纷时有发生。如何规避合同陷阱、防范法律风险?近日,团风法院调解的两起案件,为农户及企业敲响警钟:签订合同前务必"擦亮眼",审慎核实主体资格、权限和条款细节,避免"人财两空"。
案例回顾:亲属代签合同引发连环诉讼
2022年9月,养殖户周某经村干部介绍,计划租赁某猪场闲置地块经营养殖。因猪场负责人郑某外出,周某与其郑某亲属陈某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猪场闲置地块年租金2万元,押金2万元,协议上无猪场负责人签字亦未加盖公章。协议签订后,周某投入数万元铺设水电、搭建养殖棚屋、购买家禽,一月后,猪场负责人以"租金过低、未经授权"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占用损失。周某愤而起诉陈某和猪场公司,主张对方欺诈索赔8万元。
法院审理后发现:1.合同主体存疑。陈某仅为猪场负责人郑某亲属,既非公司员工,也无书面授权,租赁协议未盖猪场公司公章;2.双方过错有争议。郑某认为周某未核实陈某代理权限,周某认为猪场疏于管理致亲属擅自处置资产;3.损失举证不足。周某主张的8万元损失缺乏票据、合同等证据支撑。
随后,承办人走访了解该乡镇土地流转的市场行情,并询问猪场负责人及养殖户诉求,了解到猪场负责人郑某认为租金过低,而养殖户周某从去年年底起,因养殖亏损需转行从事其他行业。从纠纷实质化解角度出发,承办人向双方释法明理,指出陈某无权代理签署的合同未经追认,对郑某及猪场不发生效力,但陈某及猪场均存在过错,需对周某进驻场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周某在未得到郑某追认情况下继续占用场地,确需支付占用损失。经过承办人耐心调解,缓和双方对立情绪,积极寻求利益平衡点。最终双方在两案中达成调解:双方解除租赁关系,周某退还租赁场地。陈某退还部分押金,周某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该案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容易存在的风险点,在此温馨提示:
风险一:合同主体不适格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陈某未经公司授权代签合同,且协议无公章,公司事后拒绝追认,导致合同效力存疑。
风险二:无权代理埋隐患
农户常因"熟人介绍"放松警惕,忽视审核签约人身份。若出租方为企业,应要求出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及书面授权;若为村集体土地,需核实是否经民主议定程序并公示。
风险三:口头约定难维权
周某虽投入资金改造场地,但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装修补偿、违约责任等条款,且进驻场地的施工费用无正规票据,导致损失难以全额主张。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需对自身主张提供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风险提示:农村土地租赁"四必查"
1.查身份:出租方是个人、企业还是村集体?要求查验产权证明、营业执照或集体土地发包决议文件。
2.查权限:若代理签约,需核实授权委托书原件,并留存代理人身份信息。
3.查合同: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租赁用途、期限、租金支付方式、拆迁补偿、提前解约责任等,企业租赁须加盖公章。
4.查证据:转账记录、收据注明用途;施工前对场地现状拍照录像;保留设备采购发票、施工合同等凭证。
土地租赁是养殖户生产经营的"根基",一旦合同无效或违约,可能导致巨额损失。签约前务必核实主体资格和代理权限,合同条款需具体明确,履行过程中注意留存证据。遇到纠纷时,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理性维权,筑牢乡村振兴的"法治防线"。
法条链接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五百零九条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袁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