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浠水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对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紧盯企业的“急难愁盼”,秉持“能动、全面、善意、审慎、创新”工作理念,持之以恒抓审执、强服务、优环境、增实效,维护地方经济健康运行和社会大局稳定。
6月26日,浠水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闵敢带领案件承办人赶赴被执行人公司,成功促使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陈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案标的额为150万元本金及利息。该案在审理阶段,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张某未能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张某向承办法官发送短信,表示借款用于其名下的一家以生猪养殖、水果种植为主的农业公司初期建设,该行业投资回报周期长,现企业存在融资难、当前猪肉行情较差、水果尚未到收获期等现实困境,希望法院能组织双方协调,让对方给予充足的时间,资金回笼后一定清偿欠款。
申请执行人陈某表示,调解后对方未如期履约,其信用基础丧失,且自身也存在资金流动不畅的困难,不愿意和解。
执行法官认为,让企业“抽血”不如为企业“活血”。张某名下的农业企业规模较大,为当地群众提供了较多的就业岗位,若公司良性发展下去,有望成为当地“品牌化”的龙头企业,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应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促成双方和解。
执行法官一方面向张某阐明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利后果,以及对其个人征信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影响,督促其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希望陈某从本案标的额巨大及张某自身实际出发,体谅张某的困境,双方互谅互让,共同渡过难关,实现共赢。
在执行法官不懈地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
(张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