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该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至此,该起因爱情纠纷衍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尘埃落定。
原告曹某(女),1995年出生,湖北人;被告任某(男),2000年出生,黑龙江人。两人于2019年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22年终止恋爱关系。2023年5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特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索讨恋爱期间为被告花销所产生的各项支出。
原告诉称,恋爱期间,被告要求以原告名义办理一张额度为1万元的某银行信用卡供他使用,原告为此还款10558.61元;2021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共计6100元;
2022年10月,被告以原告名义在网上商城购买苹果手机1部,致使原告分期还款共计4040.76元。上述各项共计20709.37元,原告据此提起诉讼。被告对原告的诉请款项有异议。
诉讼期间,因原告在天津务工,被告亦在黑龙江省,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与同意,该案让数据“跑路“,适用简易程序通过湖北移动微法院远程庭审系统线上开庭审理。
审理查明,原告提交其本人清偿银行卡还款记录、偿付购买“苹果“手机还款记录以及以微信方式向被告转账借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诉请所述全部款项属于被告应偿还的借款。据此,法庭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仅判决支持被告自认存在的三笔借款共计2900元。
案件判决后,为更好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延误移送上诉卷宗,上诉期一过,承办法官即主动电话询问当事人,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不上诉。
(周易韩 徐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