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是21世纪以来第20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文件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嘉鱼县人民法院深刻认识推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大意义,切实发挥人民法庭作为人民群众“家门口的法院”的职能作用,找准服务基层的切入点、着力点和侧重点,肩负起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的职责使命。
俗话说,“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种子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影响巨大。 妥善化解涉及农作物种子的纠纷,对于维护正常的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6月9日,嘉鱼法院簰洲湾法庭发挥联动机制,联手嘉鱼县农业农村局及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共同调解了一起涉及农作物种子的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件,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2年6月,原告嘉鱼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购买了被告湖北某农业科技公司的种子,同月播种该种子后,原告合作社发现田间有杂株,便向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反映。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后,认为杂株是自生苗,不会影响生产。后原告发现杂株问题越来越严重,便再次与被告公司联系,被告未及时处理,原告遂向嘉鱼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报案。同年9月,经嘉鱼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多次到田间进行现场调查后得出调查结论:“田间杂株不可能是自生苗”。2023年年初,原告合作社与被告公司再次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64090.4元。

嘉鱼法院簰洲湾法庭负责人熊梦玉接到案件后,多次与双方负责人沟通协调,并到嘉鱼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了解田间调查经过和专家想法。作为该案承办法官,熊梦玉在调查过程中深感“隔行如隔山”,该案涉及诸多农业专业知识,如何认定种子纯度,如何认定、计算原告合作社的经济损失等问题必须借助农业专家的专业知识来解决。为此,簰洲湾法庭邀请嘉鱼县农业农村局、嘉鱼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共同调解本案,并多次向农业专家咨询农业方面的专业知识。

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积极配合和农业专家认真的讲解,为此案调解打下了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承办法官得以耐心释法说理,降低原告合作社的不合理期望值,化解被告公司的完全不认同,几经调解,原、被告从最开始的互不理解到最后握手言和,达成由被告支付原告47000元的调解协议。一场关于种子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熊梦玉 张诗俊)

原告和被告握手言和
专家专业讲解:
种子质量分为播种品质(芽率、水份、净度)和品种品质(纯度)。本案涉及的是种子纯度问题。
杂蔸率和杂株率是不同的概念,一蔸里面可以有一株或者多株农作物。
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因素很多,通常与光照、土壤、水分、养分、温度、农民的养护等等有关。
种子、农作物的鉴定条件很苛刻,本案因为不存在同一批种子样本,故不存在鉴定基础。
法官释法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符合法律规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种子。
本案不具备鉴定基础,本案原告作为种植农作物的农户,被告作为生产种子并为农户提供农作物服务的专业公司,双方均与农作物打交道,也都深知种植农作物的不容易。中国的农民,从来都不是靠天吃饭,而是靠自己勤劳的双手为自己、为社会创造了最根本的财富,打造了“民以食为天”的基础。
农耕作业中,富含着生活经验的大智慧,很多问题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唯有及时沟通、相互理解、共同协商,才是彻底解决种子、农作物纠纷的最合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