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团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案标的高达1600余万元的涉企合同纠纷案件,并在调解达成协议当日,案件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
灵活保全 兼顾双方企业发展
湖北某工程公司与湖北某投资公司因一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湖北某工程公司将湖北某投资公司及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质保金、违约金、维权产生的费用等共计1600余万元。案件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企业财产。
法院在审查了原告提交材料后,认为原告提交材料完备且符合法律规定,且该案案涉标的大,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后期难以执行的可能,本案采取诉讼保全具有合法性及必要性。为了维护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法院裁定对被告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同时,为了尽可能减小司法活动对被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在保全移送执行部门后,案件承办法官及时与原告及执行法官沟通保全措施,最终采取了查封湖北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房产进行保全的方式,原告企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得以实现,且被告企业亦不会因生产设备、基本资金账户被查封、扣押、冻结影响正常经营生产。
耐心调解 案结事了促和谐
在法院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后,被告联系承办法官,表达想要与原告调解的意愿。庭审前,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沟通调解意向,因双方对违约金及款项支付时间始终存在分歧,故庭前调解一直未能成功。案件庭审当日,基于原、被告的诉辩陈述,承办法官认为案件仍有调解可能,于是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番沟通意见,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调解后,承办法官又考虑该案涉及诉讼财产保全,不及时解除,始终对被告企业存在一定影响,于是主动与原告沟通解除保全事宜。原告提出相关解除保全的条件,承办法官再次与被告沟通后,被告表示同意,并按原告要求及时履行了第一笔款项支付义务,当日,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解除对被告的全部保全措施,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制作裁定书,移送执行部门解除相关保全措施。最终,这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团风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省高院“法治化营商环境降本增效突破年”活动要求,积极化解涉企纠纷,坚持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做到既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减少对涉案企业的影响,维护企业的“造血功能”,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