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平怡然 陈亚莉)“愿意等待被告启动重整措施,考虑主张利息不利于被告的重整,愿意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
“公司重整措施启动后,会优先解决欠付原告的本金部分。”
4月10日, 在汉阳法院出现了双方企业握手言和的和谐一幕。汉阳法院当庭成功化解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企业就2700余万元的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成本,切实解决了被告企业的“急难愁盼”,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4年3月,某建筑公司承接了某房地产公司商业地块的连续墙工程,2014年11月,某建筑公司按照要求完成工程施工。2018年12月,双方完成项目结算,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仍欠付工程款2700余万元。某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便诉至汉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承办法官祝旖旎认为原被告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争议,为减轻企业诉累,快速解决纠纷,决定优先采取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双方的想法,并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得知被告因所属集团公司目前正在进行资产重整,被告作为下属公司也被纳入资产重整范围,导致无法支付工程款,而原告需急于收回工程款周转资金。承办法官认为被告有支付的意愿,因公司被纳入资产重整面临履行压力,于是劝说双方各让一步,共同度过难关。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后,原告主动表示愿意放弃逾期付款利息部分;被告表示启动重整措施后,会优先解决欠付原告的本金,承诺原告在被告应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某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终,双方就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工程款达成一致,涉案标的上千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得以调解结案。
汉阳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高效调解涉企案件,最大程度减少司法程序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用实际行动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