虔诚祈福本是人心向善的寄托,却有不法之徒借宗教之名行诈骗之实。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冒充僧人团伙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和钱某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共计4万余元。
案情简介:2024年年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合谋冒充寺庙僧人,采取虚构开光法会、出售法会邀请函、平安符、手串等“佛教用品”、捐赠香火钱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
2024年8月至2024年11月期间,二人邀约王某甲之妻钱某某一同参与,三人先后来到浙江省温州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吉安市、江西省南昌市、湖北省松滋市等地,由王某甲、王某乙身着类似寺庙僧人的灰色服饰,冒充当地有名寺庙僧人,向被害人虚构寺庙即将举行开光法会等理由,诱骗他人购买法会邀请函、平安符、手串或捐赠香火钱,骗得钱财由二人平分。钱某某负责洗衣、做饭等事务,并提供微信收款码供王某甲收取诈骗资金,其亦独自外出采用相同方式骗取他人钱财。
期间,三被告人共计骗取他人钱财41623.83元。
法院审理——
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后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合全案情节,对三被告人均适用缓刑。
宣判后,三告人均表示服判,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是一起打着宗教旗号实施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三被告人假扮僧人,以祈福消灾、结缘化缘为名骗取“香火钱”,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更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动摇了社会信任基础。
防范此类诈骗,需筑牢三道防线。一是心存敬畏,正信正行。宗教信仰应在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切勿轻信街头“游僧”“大师”的迷信说辞,更不要为“消灾避祸”随意支付钱款。二是明辨真伪,审慎核实。遇陌生“僧人”搭讪,可要求其出示宗教团体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联系寺庙工作人员核实身份,切勿被僧袍、念珠等外在装扮迷惑。三是遇事冷静,及时报警。若不慎遭遇此类诈骗,要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拨打110报警,借助法律武器挽回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